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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理。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皖政〔2019〕8号)第16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下放至市级。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条件(《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等)、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九条)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包括按照规定应提交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进行审查,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对符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理。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皖政〔2019〕8号)第16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下放至市级。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条件(《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等)、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六条)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包括按照规定应提交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竣工验收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竣工验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对符合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附件第121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由市级审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章)、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八条)〕;说明解释的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资质延续、变更、降低等级或者注销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对符合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在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许可过程中发生评审人员向评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或与评审对象串通获取不当利益等行为的;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三章)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说明解释的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施放活动进行检查,检查对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施放气球活动是否获得批准、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以及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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